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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产地证书属于非优惠证书,在世贸组织原产地规则协定中,有一项就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原则、适用范围、协调和体制设置达成了协议。世贸组织成员在签署《原产地规则协定》时,决定在世贸组织框架下制定一套具有优惠协调费的原产地证规则,适用于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对非优惠进出口产品原产地的歧视。根据协议,在非优惠原产地证规则发布前的过渡期内,各成员国仍采用各自的产地规则,但在规则的指定、原产地的评估和复审等方面,应遵循协议规定的基本原则。
2004年9月中国政府颁布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适用于通过各种非优惠贸易措施、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确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根据相关条例,质检总局对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进行统一管理,并且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设立的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认证工作,其他部门和机构未经批准,不得签发原产地凭证。
一般产地证的官方签证机构是检验检疫机构,民间签证机构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支机构。当进出口货物需要正式签发证书时,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当进口货物需要民间机构签发原产地证书时,则应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办理,如果没有明确要求的,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或者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申请办理。此外,检验检疫机构还应当依法对出口货物原产地进行调查,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出口货物证书,或者伪造、变造,违反相关条例的规定,买卖、盗窃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