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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9号(关于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原产地电子联网有关事宜的公告),文件公告关“中国—巴基斯坦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实时传输《协定》项下原产地电子数据,于今年4月30日起执行。一般原产地证和智利的内容是差不多的,两者的差别主要在于出口国不同,一个到巴基斯坦,一个是到智利的,其次就是发布的时间不一样,实现数据传输的国家还有:新西兰、冰岛、瑞士、韩国和澳大利亚。根据之前公布出口到巴基斯坦实现数据传输系统执行到现在,它执行力度为0,公告要求货物出口报关时需要录入原产地证书编号,也就意味着原产地证书必须得在货物出口报关前办理好,但是在公告生效这么久以来,出口到巴基斯坦的货物在出口报关时完全可以不用填写原产地证编号,几乎所有的中巴FTA原产地证都是在船开后再申请办理,客人同样可以顺利清关和享受关税减免。截止今日,原产地证数据实现实时传输在执行上做得最好的还是出口到韩国和澳大利亚,而出口到这两个国家同样也还没有按照文书来,因此出口到智利的FORM F原产地证完全可以在货物出口后再办理,和之前操作方法一样,以不变应万变,出口企业不必为此感到担心和惊慌,政策现在虽有,但执行力度不够。
看完上述说明有些出口企业还是很担心在出口报关时不填写原产地证书编号时会影响客户清关提货和享受关税减免待遇。那就采用另外一个方案:合理安排办理原产地证时间,就是在货物出口前先把已知和预知的开船日期和船名航次在原产地证制单系统上面录单,录好单保存下来后就会有原产地证编号(注意:此时录单是为了得到产地证编号,暂时不发送申请办理原产地证),当我们在出口报关时就将这个证书编号填入系统中,等船开后船期和船名航次确认了再发送申请办理原产地证,这样操作出口报关时也填写了原产地证证书编号,而原产地证上的船期和船名航次也与提单保持了一致。
中国海关开启舱单管理系统传输时限开关,即完整、准确的舱单数据必须在装船(驶离中国大陆船舶或者入境/过境中国大陆的船舶)前24小时通过电子数据发送给中国海关。
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以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主要数据。海关接受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其他数据:
1. 集装箱船舶装船的24小时以前,非集装箱船舶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
2. 航空器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4小时以前。
超过规定时限怎么办?按照目前海关舱单系统设置,超过规定时限后,系统还是可以接受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的,但是,数据报文必须要由海关关员进行人工审核后才可以入库。
二、提单项下的所有货物名称应在舱单中清晰、完整地逐一申报。
解析:新舱单调整的数据项包括:
1. 发货人代码 (为必填项)
2. 发货人的电话号码(为必填项)
3. 发货人的AEO 企业编码(为选填项)
4. 收货人名称(为必填项,请填写实际收货人名称;如果收货人为凭指令确定收货人即TO ORDER,这里必须填写“TO ORDER”)
5. 收货人代码(仅在有实际收货人时填写;当收货人为TO ORDER,这里无需填写信息)
6. 收货人的电话号码(仅在有实际收货人时填写;当收货人为TO ORDER,这里无需填写信息)
7. 收货人的具体联络人姓名(仅在有实际收货人时填写;当收货人为TO ORDER,这里无需填写信息)
8. 收货人的具体联络人电话(仅在有实际收货人时填写;当收货人为TO ORDER,这里无需填写信息)
9. 收货人的AEO企业编码(选填项,有实际收货人时可填写)
10. 通知方的代码 ( 当收货人为 TO ORDER,此项为必填)
11. 通知方的电话号码 ( 当收货人为 TO ORDER,此项为必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