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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原产地证的格式填制要求
近年来,随着自贸区战略的加快实施,检验检疫机构自贸协定优惠原产地证的签证量正在逐年增长。为了提高广大进出口企业申报证书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本文将以中国一东盟、中韩、中澳自贸协定为例,对签证注意点进行比较和解析,特别是对优惠原产地证格式和填制要求的讲解。
现阶段签发优惠原产地证的依据要素主要包括原产地标准、直运规则和原产地证明。中国一东盟自贸协定签订较早,中韩、中澳实施不久,三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共性,也有着诸多的差异。在满足原产地标准和直运规则的条件下,在申请优惠原产地证时,外贸企业申领人员需要注意特别要求,例如证书的格式要求和填制要求等。当涉及三方或多方贸易,尤其发票由非谛约方出具时,不同的自贸协定也有不同要求。中国一东盟自贸协定规定当发票是由第三国开具时,13栏中的“第三方发票”应予以勾选,且该发票号码应在第10栏中注明,开具发票的公司名称及所在国等信息应在第7栏中注明。而中韩、中澳自贸协定则要求在优惠原产地证第5栏注明开具发票的 经营者名称、地址及国等信息。对于“补发证书”的规定,中韩规定出运七个工作日之后签发优惠原产地证书,并且必须注明“补发”。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则规定则是在三个工作日之后签发,并要在第13栏勾选“补发”,中澳的规定为在出运日期之后就要注明“补发”。此外,货物描述、金额等都有专门规定,外贸企业在申请优惠原产地证书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填制,同时提交必要的资料,如第三方发票及提单等。
以上就是关于优惠原产地证格式和填制的部分要求讲解。为了提高证书申报的准确性,实力享受关税优惠,我们建议外贸企业加强申领员管理,积极参加资格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及时了解政策,提高申报水平。同时要加强内部管理,关注产品生产、运输物流、多方贸易等 要素,并及时跟踪客户反馈,了解优惠原产地证书利用情况,为原产地申报提供准确的信息,做到单单一致,货证一致,法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