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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优惠贸易协定享惠”类栏目填制要求
一、关于“优惠贸易协定代码”栏目
填报优惠贸易协定对应的代码。各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如下:
“01”为“亚太贸易协定”;
“02”为“中国—东盟自贸协定”;
“03”为“内地与香港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香港CEPA);
“04”为“内地与澳门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澳门CEPA);
“06”为“台湾农产品零关税措施”;
“07”为“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
“08”为“中国—智利自贸协定”;
“10”为“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
“11”为“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
“12”为“中国—秘鲁自贸协定”;
“13”为“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
“14”为“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
“15”为“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
“16”为“中国—冰岛自贸协定”;
“17”为“中国—瑞士自贸协定”;
“18”为“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协定”;
“19”为“中国—韩国自贸协定”;
“20”为“中国—格鲁吉亚自贸协定”;
“21”为“中国—毛里求斯自贸协定”。
二、关于“原产地证明类型”栏目
选择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免提交原产地证明的小金额进口货物(以下简称小金额货物)该栏默认为空。
三、关于“原产地证明编号”栏目
填报原产地证书编号或者原产地声明序列号。小金额货物该栏填写“XJE00000”。
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份原产地证明,一份原产地证明应当对应同一批次货物。享受和不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以下统称优惠税率)的同一批次进口货物可以在同一张报关单中申报。“同一批次”进口货物指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进口货物。对于客观原因(集装箱货物因海河联运需大船换小船、因海陆联运需分车运输,陆路运输集装箱货物需大车换小车以及其他多式联运情况下同一批次货物在中转地需要分拆由多个小型运输工具进行中转运输的情况等)导致有关进口货物在运抵中国关境(运抵口岸)前必须分批运输的情况,不影响同一批次的认定。同一批次出口货物比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核认定。
四、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栏目
填报根据相关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办法确定的货物原产地。
五、关于“原产地证明商品项号”栏目
填报报关单商品项对应的原产地证明商品项号。小金额货物在该栏填报本报关单中该商品的项号。
六、填报示例(一)凭编号为ABC12345的原产地证书进口中国—东盟自贸协定项下货物,报关单商品项对应原产地证书的第3项,则“优惠贸易协定”类栏目应填报为:
优惠贸易协定代码 | 02 |
原产地证明类型 | 原产地证书 |
原产地证明编号 | ABC12345 |
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 | 泰国 |
原产地证明商品项号 | 3 |
优惠贸易协定代码 | 19 |
原产地证明类型 | |
原产地证明编号 | XJE00000 |
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 | 韩国 |
原产地证明商品项号 | 4 |